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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6浏览量:

汴财购〔20244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府采购制度,明晰权责归属,规范权力运行,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不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和采购结果的直接承担者,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采购人应深刻认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增强履行好政府采购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要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高效、规范、透明。要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支付与结算、绩效评价、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个工作环节制定相应规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和管理责任。具体法定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汴财购20195号)文件要求,“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职责与分工,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及资产配置标准,标的应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资产配置等规定,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规定开展市场调研情况,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提出不合理的采购需求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违规要求提供样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

(四)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按照《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汴财购〔2020〕5号)文件要求,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计划,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采购人应当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行为。

(五)明确委托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义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择执业能力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信用记录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质疑回复、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履约验收等具体事项。但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代理机构应当明示公开费用收取标准,不得违规收取保证金及文件费用等。

(六)审核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采购文件应严格按照《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封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汴财购〔20197号)文件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七)严格遵守评审纪律。采购人应当委托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在采购活动中,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评审专家外,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八)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澄清文件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2个工作日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的验收时间、方法、技术、服务内容及安全标准,及时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当按照《开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汴财购〔20198号)规定,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否则视同验收合格。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汴财购〔20212号)文件要求及时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十)落实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采购人要充分领会开封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购〔20228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智慧互联+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评价系统实施绩效监控,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注重绩效监控的持续性和动态性,确保绩效监控的效果。

(十一)依法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二)配合做好投诉处理、监督评价。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评价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人应依法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以上公告的发布工作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人应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及时发布采购公告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履约验收结果、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标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公告内容。

(十四)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资料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电子和纸质文件。

三、采购人要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政府采购队伍整体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采购人应就预算编制、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以巡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主体责 任进一步分解落实,建立考核追责机制。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要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学习使用,提升信息技术在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实施中的支撑力。要持续落实好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确保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各采购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开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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